矿山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矿业权和矿山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仅应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补偿,还应对矿山固定资产损失进行补偿。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区全部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的,应对矿山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补偿;建设项目压覆部分矿产资源的,既要对压覆矿产资源对应的固定资产进行补偿,也要补偿因压覆导致剩余资源开采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等。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A矿业公司取得某煤矿采矿权,矿区面积约16.78平方公里,煤炭储量约895.9万吨,获批采矿权服务年限为14.1年。原告取得合法采矿许可后,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煤矿基础设施及矿井、巷道建设,形成了成熟的采矿体系,煤矿进入生产经营期。
B公司是某天然气管输项目的建设单位,于2015年7月获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并先后取得了安评、环评、职业卫生、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稳评、节能等各项行政评价和批复。2016年,B公司启动天然气管输项目,项目管线开挖须经过A矿业公司矿区范围。B公司在未与A矿业公司签署同意压覆协议的情况下,在A矿业公司矿区先行建设,目前该项目已经竣工投产。
此后,双方针对压覆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A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在A矿业公司矿业权范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侵权行为给A矿业公司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开采工程及开采设施报废的损失、因压覆造成的煤矿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等损失。
诉讼主张
A矿业公司认为,第一,其依法取得案涉煤矿的矿业权,享有该矿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及矿业权人同意即规划建设并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二,B公司的压覆行为造成已完工建筑设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且部分废弃,给A矿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第三,基于法律关于线性工程安全的要求,B公司的压覆行为致使A矿业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爆破作业,无法按照原井田开拓方式、顺序采矿作业,需修改设计,增加建设。
B公司主张,案涉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实施,先后取得了安评、环评、职业卫生、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价、稳评、节能等各项行政评价和批复。在项目开工建设后,B公司多次与A矿业公司协商,但A矿业公司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于A矿业公司拒不签署压覆矿产资源协议,其无法取得省国土厅的用地许可。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该项目建设的管线位于地表以下5米范围内,管输天然气不足以妨碍A矿业公司在地下50米采煤,不构成对A矿业公司煤炭资源开采的煤层压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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