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公司有一套老的房屋本月装修墙面,花费3000元,由于金额较小,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情形二
公司新购买房屋本月装修墙面,花费13000元,由于购入时即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因此计入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 13000元
贷:银行存款 13000元
情形三
公司有一套老的房屋本月装修,花费700万元,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7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0万元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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