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的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由于不是经常性,不构成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会计核算不作为收入核算,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利得或损失核算。
对于以企业名义购置的房产,在会计核算上分为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出售,当然是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核算,也是不确认收入。但是,对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产,由于本身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出售或出租赚钱才是“日常活动”,因此在出售时通常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如果主营业务就是以房屋倒卖或出租为主的,甚至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二)税务处理的问题
1.增值税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包括房产,不管企业会计如何核算,都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在增值税中都是需要计算“收入”的。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涉及到固定资产销售等有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是不认可“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只能归属于“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取得的收入,都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只是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房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面是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的,需要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请认真填写需求信息,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与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