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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习|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核算分析

日期:2022.08.02     作者:江湖卫士

财税学习|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计核算解析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突出。《政府会计制度》等政策制度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但是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仍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比如暂估入账的估计价值如何确定;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实际成本调整是直接记入“固定资产”还是先记入“在建工程”再结转“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后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本文笔者将结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各个流程环节探讨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一系列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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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突出

2019年是我国实行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第二年,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报告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先首先作了相关调研报告,指出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其中重要方面是“有些项目工程完工不及时按规定进行项目决算,有的甚至已交付使用多年仍未转为固定资产,造成‘在建工程’比例较高。”

2016年4月财政部出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明确要求“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但是,基本建设项目从提出项目建议书到最后办理竣工决算,管理环节很多,流程非常复杂,规范标准要求严格。许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不够规范,难以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同时一些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大部分工程款,不准备办理工程尾款结算,因此,许多单位在建工程长期挂账、不转为固定资产,甚至一部分单位相关资产已经使用到报废都未转为固定资产。

传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影响单位资产总量规模,只影响单位资产明细构成与具体类别。在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不仅影响单位资产明细构成与具体类别,而且也影响单位资产总量规模。因为在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建工程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后通过计提折旧不断地减少资产净值。是否计提折旧,进一步影响到单位费用核算,最终还影响单位绩效评价准确性。如果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不转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如办公楼,完成工作任务或实现绩效目标,那么显然低估了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绩效目标所耗费的代价,高估了其绩效。如果一些单位长期使用不转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如办公楼,也不利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关于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的标准。所以,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下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关系重大、影响深远。

二、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政策制度要求

关于“在建工程转固”,很多实务部门同志存在一个误解,认为只有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才能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实际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不是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资产清查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暂估入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也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为了进一步解决在建工程比例较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较低等问题,2019年1月财政部专门出台财建〔2019〕1号文件,再次明确强调“基建项目并非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后才能进行在建工程转固。”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原则要求已非常明确,但是在具体会计核算中仍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比如暂估入账的估计价值如何确定;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直接记入“固定资产”还是先记入“在建工程”再结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后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笔者发现企业会计实务很少涉及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问题,政府会计相关核算失去借鉴、参考的对象。本文笔者将结合基建项目管理各个流程环节探讨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一系列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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