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使用12个月以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机械、运输工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购买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目的的其他费用为计税基础。
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总付款的,以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
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基础。
改造固定资产:除全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和租赁固定资产的改造费用外,增加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改造费用的税基。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允许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六、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四)已全额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七、加快折旧政策
(1)适用于所有行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下列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一旦确定最低折旧年限,一般不得变更。
(2)适用于特定行业
1.自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计算,折旧或者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2.自2014年1月1日起:
(1)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2014年1月1日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5年1月1日起: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重点产业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2015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2015年1月1日以后,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自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3)适用于特定区域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期成本,折旧摊销不分年度计算;新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含自建、自主开发),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
八、一次性扣除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
(1)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按年度计算。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度计算。
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为扩大产能而购买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含自建、自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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