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
1.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金额是指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扣除计提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一般折旧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三、加快折旧规定
1.全体行业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转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①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振动强、腐蚀高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2.重点行业
➤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计算,折旧或者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2014年1月1日起
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含自建),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度总和法加快折旧。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
➤2015年1月1日起
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重点行业新购固定资产(含自建),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号)
➤2019年1月1日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规定加快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为扩大产能而购买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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