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再按年度计算折旧?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
5、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1、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新购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R&D、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1、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其规定更新国民经济产业的分类和代码。”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等相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度计算。”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份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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