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于所有行业,且无时间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
因此,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没有行业限制,目前也没有时间限制。
2.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生产共用设备——适用于6个行业,无时间限制(扩展到所有制造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3.研发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适用于所有行业,无时间限制(扩展到所有制造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二条规定,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4.研发生产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共用设备——适用于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时间限制(扩展到所有制造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No.106)第二条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不再按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说明:“上述行业”指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产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将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5.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设备-无行业限制,适用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新购设备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固定资产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用于中小微企业,适用时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设备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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